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规范内江师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总公司)经营决策行为,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,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》以及教育部和内江师范学院的相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江师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控股公司。
第二章 重大经营活动的报告制度
第三条 各子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事先应报告总公司,由总公司审批同意后,方可执行或提交股东(大)会表决。重大经营活动事项如下:
(一)公司合并、分立、变更公司形式、解散;
(二)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;
(三)公司经营业务方向重大调整、公司高管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、董监事或法定代表人变更;
(四)对外投资的股权转让;
(五)单次超过公司当期净资产5%及以上,或者累计超过公司净资产20%及以上的投资、融资、对外担保、抵押;
(六)资产处置(包括转让、置换)等经济活动:
(1)生产型企业:净资产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公司,单次超过净资产3%及以上的资产处置;净资产在500万元以下的公司,单次超过净资产5%及以上的资产处置;
(2)非生产型企业:净资产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公司,单次超过20万元及以上的资产处置;净资产在500万元以下的公司,单次超过5万元及以上的资产处置;
(七)购买非生产用途的汽车等特种产品;
(八)《公司章程》规定的必须经出资人审议批准的事项。
第四条 重大经营活动的报告文件,应含请示及公司相关文件。
第五条 公司重大经营活动须依法进行评估的,应经过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评估;经过总公司审批同意的重大经营活动,需签署合同或协议的,应经过法律审查,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,应由具有资质的法律机构出具。
第三章 监督与约束
第六条 公司所属子公司不按本办法的要求,不报告或故意漏报、瞒报、谎报重大经营活动事项,将追究该子公司主要负责人领导责任。对由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,将追究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。
第四章 附则
第七条 本办法由内江师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。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。
内江师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
2018年8月4日